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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新规!3种情形下,小区可成立物管会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李俭芹

4月23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成立的相关要点。

1000187d5ad67a0015f6fb9bb1cfc1b28119a6b3a4ccd4108af6f579f4184cfd759d6物管会如何组建?

相对成立小区业委会,成立物管会的难度较小,组建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小区3种情况可成立物管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管会由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业主等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代表不少于物管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社区(村)“两委”成员担任;副主任至少包含1名业主代表。

对参与物管会的业主,《办法》规定要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等相应条件,同时,物管会成员要立下“军令状”,对履职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物管会业主代表如何产生呢?《办法》规定了3种方式:

一是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荐;

二是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荐,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字同意;

三是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300户的,联名推荐业主代表的联名人数和业主自荐征得业主同意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业主代表人数超员,采取分类后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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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会有何职责?

物管会上任后要做哪些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十四项职责,比如:

● 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鼓励选聘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参与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及时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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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会任期多久?

物管会如何管理其成员呢?《办法》规定了成员资格应当终止的7种情形,其中,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或者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其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另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拒不召集、拒不参加或者阻挠召开物管会会议;违反物管会成员书面承诺;一年内累计缺席物管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物管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物管会成员发生缺额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充。

物管会成员干活有工资吗?《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薪酬等由物管会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业主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相关收支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另外,物管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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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