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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只收现金?南宁一买家要求转账遭拒,还拿不回定金和佣金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乒宾

近日,南宁市民凌女士向南国早报反映,她和卖方、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方式),并交了定金、佣金和购买公摊面积费用共计4.8万多元。要办过户手续时,双方在付款方式方面发生分歧。如今,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双方仍未谈拢,房子没买成,凌女士交的4.8万多元也难以追回。

办理过户前,卖方提出只收现金

去年10月21日,凌女士和卢女士以及南宁市西乡塘区诚中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中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一套位于南铁北三区的二手房。这套房是卢女士父母的遗产,目前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卢女士持有公证书,证实由她一人继承。

▲诚中成公司地址上挂着“正和兴”的招牌。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乒宾摄

三方在合同中约定:这套房交易价为67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凌女士交2万元定金给中介代管,并交给诚中成公司佣金2.53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支付64万元;交房当天支付1万元。为此,凌女士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交了定金、佣金和购买公摊面积费用共计4.8万多元。

▲凌女士将2万元定金交给中介公司代收。受访者供图

▲凌女士交给中介公司2.53万元佣金。受访者供图

今年1月初,三方相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在付款方式上发生了分歧:卢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提出,售房款她全部要现金,不能通过银行转账;凌女士认为取现金很麻烦,且不安全;诚中成公司人员则称卖方的“情况比较特殊,给现金比较安全一点”。

不能转账只要现金,原是担心“被查封”

凌女士说,中介公司人员告诉她,卖方“征信有问题”,如果转账过去可能“会被查封”,所以卖方要求给现金。凌女士认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规避法律,给现金风险大,因此,提议使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线上服务”,既安全权威,手续又便捷。

对此,卢女士向诚中成公司人员表示:“我急急忙忙找全款客户,就是想不转账。结果是这样,叫我怎么办?”

今年2月底,凌女士拟了一份《补充协议》,想就付款方式与卢女士当面协商,虽然诚中成公司人员多次邀约,但卢女士以身体不适等理由不出面。如今,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8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

交易不成,买方定金和佣金难退回

3月25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上诚中成公司对接此事的翁女士,她说,双方对于付款方式暂时谈不拢,该公司正在做双方的工作。对于能否退定金,她表示,定金是代卖方收取的,要卖方同意才能退;对于能否退佣金,她称将汇报公司领导后,由领导答复。

3月27日,翁女士给记者发短信称,双方还没达成共识。3月30日,记者联系上诚中成公司负责人梁先生,他的回答与翁女士一致。

3月30日,凌女士告诉记者,卢女士出售的房屋仍登记在她已去世的母亲名下,卢女士虽持有公证书,但这不能等同于权属登记;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诚中成公司的行为是违规的,应全额退还佣金。

凌女士向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12345系统反映了中介公司违规情况。3月底,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平台答复,“经核实,该房源权属不清晰,中介未尽到核实信息义务,涉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我局将依照该办法之规定开展后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连日来,记者多次拨打卢女士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建议使用转账方式,确保安全合法

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李国梁律师分析称,根据目前查阅到的资料,建议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转账交易方式,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反洗钱的目的,近年来,北京、株洲等地先后出台了地方性规范文件,要求开发商和中介履行反洗钱义务,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这意味着在这些地区买房,现金付款方式可能不被接受。

(热心读者某女士 稿酬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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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海波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