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近日,南国早报客户端报道南宁市北湖北路人和公园溪府小区二期多户业主装修时拆除阳台护栏,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点击查看此前报道)。那么,业主拆除阳台护栏是否属于改变住宅外立面?会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对此,2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城管两违监察大队相关人员进行了回应。
▲该小区物管人员正在业主家大门旁张贴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
据南宁市西乡塘区城管两违监察大队相关人员介绍,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故拆除阳台护栏的行为属于改变房屋外立面,而改变房屋外立面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改变房屋外立面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行为是否属于违建行为必须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而在落地窗安装过程中,多数业主选择使用整块落地玻璃,由于这类玻璃普遍面积太大无法通过电梯运送至业主家中,只能通过楼顶吊装的方式进行安装,存在施工安全隐患。
同时,相关人员表示,针对该安全隐患,应由小区物管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并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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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