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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丈夫向父母借40万元买房,但妻子不知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邱晨 记者:黄俏华整理
看看律师怎么说

黄先生问:我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我父母出资40万元支付购房首付,有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证上写了我和妻子的名字。现在我与妻子离婚了,父母想起诉女方要回40万元,有我写给父母的欠条,但自始至终女方都不知道有欠条,这个借贷关系成立吗?

林剑律师答:如果男方父母出资时,男方与其父母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并出具了欠条,即使女方不知道有该欠条,也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黄先生的描述,如果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婚后男方的借款,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这种情况下,虽然欠条由男方一方出具,但该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该资金属于赠与或该欠条是为了达到让女方少分财产的目的而由男方事后补签的,那么所谓的借贷在法律上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就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值班律师:林剑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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