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问:今年4月5日,我去异地旅行3天,把价值2000元的宠物狗交给邻居周某看管喂食。旅游第2天,我接到周某电话称,晚上的时候,宠物狗吃了小偷韦某扔给的有毒食物后死亡,已经报案,而后根据公共视频,公安机关已将小偷韦某抓获。请问我可以要求邻居周某赔偿损失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徐女士因去旅行把宠物狗交给邻居周某看管喂食,且是无偿的,构成了一个无偿保管物合同。保管其间,因小偷投放毒食,造成宠物狗死亡,根据公共视频,公安机关已抓获了小偷韦某,可见周某可证明自己作为宠物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周某不承担赔偿损失,但徐女士可以请求小偷韦某赔偿损失。
值班律师:麦鹰雄 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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