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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老人立遗嘱将50万元赠给护工和扶贫小学,但护工未履行义务,儿子可维权吗?

阅读数:39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邱晨
看看律师怎么说?

尤先生问:我父母只生育我一个儿子,不过因父母不同意我与妻子王某结婚,长期产生矛盾,父母退休后长期与我分开居住生活。2019年3月,父母均因病住院治疗,但他们拒绝我护理,另聘请李某护理了半个月后,父母均自书遗嘱,银行50万元存款,其中30万元归李某所有,20万元由李某保管并在处理后事30天内负责捐款给某扶贫小学,否则李某不能获得30万元所有权。

同年5月父母病逝后,李某没有按照父母的遗嘱办理捐款给某扶贫小学,而是取走了我父母存折内50万元,请问我如何维权?

麦鹰雄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尤先生的父母生前通过遗赠了30万元给李某,并要求其将保管的20万元余款在办理后事30天内,负责将保管的20万元余款捐给某扶贫小学,否则李某不能取得30万元的所有权,可见此构成了一个有效的附义务遗赠。由于李某没有按照遗赠要求履行义务,尤先生是法定继承人,且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取消李某接受附义务部分的遗产。

值班律师:麦鹰雄 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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