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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丨狗狗送宠物店寄养猝死,主人网络曝光遭商家起诉,一审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刘女士将一只博美犬寄养在南宁市一家宠物店期间,狗狗突发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前报道)。商家以刘女士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7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刘女士饲养了一只名为“球球”的博美犬,自2023年8月起,偶尔寄养在廖女士经营的宠物店。同年10月9日,廖女士发现“球球”呼吸异常并建议就医,刘女士未重视。

去年7月1日,刘女士再次寄养“球球”。当晚11时许,“球球”突发异常,经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初步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廖女士垫付595元抢救费并处理后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之后,刘女士在微信群“五象小公园遛狗群”及小红书发布相关言论。

去年12月,廖女士以刘女士侵犯名誉权,影响其宠物店经营为由,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及名誉损失共7万余元。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她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球球”寄养及死亡经过的目的在于还原事件经过,该行为合乎情理,不构成侵犯宠物店及廖女士名誉;作为宠物寄养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遭受舆论评价应予以更高程度的容忍、克制;她是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基于前述目的,即便影响了原告的名誉,在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宠物犬“球球”在宠物店寄养期间因病死亡引发的纠纷。由于宠物店未能与刘女士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且未对其质疑作出合理解释,刘女士遂在社交平台发表相关言论。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女士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宠物店及廖女士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赔礼道歉请求,法院指出该诉请应以侵权成立为前提;对于主张的7万余元经营损失及名誉损失赔偿,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廖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原告廖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至二审法院。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张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