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闫芬丽
3月6日,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收养工作要求,提出系列政策措施。
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可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
在基本医疗保障上,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广西一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和倾斜支付政策。
在康复救助上,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需定期康复的,由区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此外,教育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入学安置工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连续在国内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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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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