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老李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其儿子和现任妻子均手持遗嘱,称房产该归自己所有,谁手上的遗嘱有效?11月21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审判结果。
老李与陈女士是半路夫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老李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明(化名),陈女士与前夫也育有一子。生前,老李曾自己写下遗嘱,将其名下一套房产留给儿子小明。后来,老李又在同事陆某、陈某及法律工作者朱某三人的共同见证下,立下第二份遗嘱,明确表明将房产交由陈女士继承和处置,此前其他遗嘱一律作废。
2019年老李去世后,小明不认可陈女士的遗嘱。他认为老李立代书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按父亲的自书遗嘱继承,房产应由他独自继承,拒不配合陈女士办理涉案房产的继承、过户等手续。陈女士遂将小明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和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陈女士所持的代书遗嘱为准。
至于小明质疑老李立第二份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事,法院经核实两位遗嘱见证人的证言及视频等证物,证明第二次立遗嘱时,老李神态正常,在写字时落笔稳定,且小明所持遗嘱同样也是在老李患脑梗死后所立。
由此,根据老李所立代书遗嘱,法院判决:老李的房产等个人遗产由陈女士继承。
主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案中,因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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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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