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颜强
何先生问:
我与一汽车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订购运动型私家车一辆,价格为62万余元。今年6月提车时,我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该公司印制的宣传册中注明的该款车型的长度不一致,而且现交付的车辆保险杠是普通版的,并非宣传册上所说的运动版。我认为自己所购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便委托一家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车况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车属于二手改装过的车辆。我想问,这家汽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林剑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包含欺诈故意、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四个层面的内容,消费者未因经营者的虚假告知或刻意隐瞒而做出不真实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本案中,汽车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在宣传册中标注同款车型的车辆长度与何先生所购车辆车长不一致,而且宣传册对装配普通版保险杠和运动版保险杠的车辆长度进行区分标注,但现交付的车辆保险杠是普通版的不是运动版的,并且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二手车改装过的车辆,那么汽车公司属于欺诈销售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何先生可以要求该汽车公司退还车款、赔偿三倍购车款,并赔偿相关费用的诉求。
值班律师:林剑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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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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