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覃女士问:
我在贵港市某市场承租摊位经营农产品,市场管理方收取押金出具收条约定一年后返回,现已到期。我想要回押金,但市场管理方以更换老板为由拒不返还,该如何维权?
刘丰铭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只要该市场管理公司未依法清算注销,该公司就有义务向覃女士返还押金,不因更换老板或法人代表而逃避返还义务。覃女生有权在约定时间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场管理方返还押金。
值班律师: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刘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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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晏明珠(见习)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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