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谭双梅 彭爱虹(实习生)
黄先生问:
1999年4月17日,何某向我借11万元,写有借条,但没约定还款时间。因是比较好的朋友,此前我未向何某追过款。现在经济紧张,想向法院起诉,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但担心已超诉讼时效。
麦鹰雄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何某向你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你作为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何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人何某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值班律师:
麦鹰雄(15177820628)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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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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