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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发生火灾,物管负责人被行拘10日!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谭双梅 彭爱虹(实习生)

7月17日,南宁市东葛路一小区发生火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部门调查发现,该小区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等27处消防隐患,物管负责人在明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目前,该小区物管负责人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起火房屋外墙被熏黑。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谭双梅摄

17日上午9时许,该小区发生火情,因消防通道被违规停放的私家车堵塞,消防车只能停在距离着火楼栋200米处,由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灭火装备步行前往现场处置。10时25分,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救援人员在火灾现场处置。南宁消防供图

火灾发生后,消防等部门调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等27处火灾隐患问题。

据悉,该小区消防控制室仅有两名值班人员,不能满足24小时双人值班的要求,且两人均未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物管负责人在明知他们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从事相应工作。

▲起火房屋。南宁消防供图

7月20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从南宁消防部门获悉,19日,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对该物管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消防供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胡志伟 陈诗圆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杨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