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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96盒过期灵芝茶,男子索要十倍赔偿, 法院:明知过期仍销售 茶商赔22万多元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雷小琴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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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在南宁市江南区10+1商业大道开茶叶店的高先生愁眉不展。去年8月,河南籍男子何某某在他的店里消费2.2万余元,购买了96盒灵芝代用茶(以下简称“灵芝茶”),随后以灵芝茶过期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目前,这一诉求已获一审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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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高先生回忆,去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两名男子到店里看茶叶,逗留了3小时。其中一男子何某某看中了“店内收藏、用于自饮”的灵芝茶,说要购买96盒送礼。双方以每盒230元的价格成交。

高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说,两男子离开后,她感觉不对劲,便发微信给何某某的朋友,提醒这款灵芝茶是2015年生产的,可以拿回来换其他的产品,“但对方说考虑一下,就挂了电话”。

▲灵芝代用茶。

今年2月12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何某某在法庭上称,灵芝茶的包装配料表上写明是灵芝精粉,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保质期为24个月,他在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高先生则称,原告通过线下购买、网上购物等方式,在南宁、北京、浙江等地对多个商家提起诉讼,要求大额赔偿,案件达80多件,但大部分败诉,可以认定为牟利性质的职业打假人。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不应支持其诉求。

一审法院认定,高先生明知灵芝茶超过保质期,仍将其销售给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判定高先生退还灵芝茶款,并支付10倍货款即22万余元给何某某。

目前,因不服一审判决,高先生已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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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