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花5668元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却发现在购买前已被激活,且保修期仅剩4个月,消费者怀疑买到“问题电脑”,向商家反映无果后诉至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具有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情形,判决其退一赔三。
2022年5月,曹先生花5668元在某电子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他发现新买的电脑底面商标有褶皱、外观有磨痕,且开机后不像新机一样需要激活,保修期只到2022年9月18日。他怀疑电子公司给自己拿错了展示机,遂通过微信询问工作人员,对方回复称,商标褶皱可能是装机时的台面太脏所致,其他问题则未予回复。
曹先生以电子公司所售的涉案笔记本电脑“有问题”为由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电子公司辩称涉案笔记本电脑开机联网时即被激活,激活时间可从截止的预估保修期往前推一年,故涉案笔记本电脑在2021年9月18日已被激活,但不清楚提前被激活的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笔记本电脑在2021年9月18日已被激活,存在已被他人使用过的可能。而作为产品销售者,被告有如实向原告提供产品信息的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购买涉案笔记本电脑时并不知道电脑已被激活,且在发现该情形后立即告知被告工作人员。被告未举证证明对笔记本电脑被激活一事不知情,可认定具有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电子公司向原告曹先生退还货款566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7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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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农诗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