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周某在小吃店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中添加糖精钠,出售给周边居民。3月15日,周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周某还需支付经营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3.2万元。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周某在南宁市经营着一家小吃店,为了让店里的包子、馒头卖得更好,她便在其生产、销售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中添加糖精钠,销售金额共3200元。
经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分析论证,周某销售的涉案馒头,单次食用不会引起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事件,但不能排除长期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损害。经鉴定机构鉴定,长期食用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存在胃肠道系统、神经系统损伤及肥胖的风险。
法院认为,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等,做出上述判决。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要求周某支付经营价款的10倍赔偿金,也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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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