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问:我向朋友借了60万元,用我的宝马车作抵押登记,本来说好次年1月还钱,但疫情导致我的经济状况越来越差。朋友和我签署了以物抵债的协议,约定若我不能按时还款,宝马车就归他了。协议签订后不久,我因无法偿还债务被别人起诉,没钱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要把宝马车拖走拍卖。朋友以我们已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问,法院会怎么处理?
陈君律师解答:执行异议不成立,法院会继续拍卖车辆,您朋友只能就拍卖款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所以,您和朋友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您朋友不能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只能就拍卖款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值班律师:陈君 广西璟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商事纠纷、公司股权争议、买卖合同、侵权案件、劳动合同争议、交通事故、离婚、遗产继承、工伤认定程序、法律尽职调查、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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