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购买的车位,只因错过缴纳车位管理费的时间,停车便被收取临时停车费,这让南宁邕宁区宝能城市广场小区的业主邓先生有些想不通。
10月12日,邓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入住小区时购买了车位,因不常在此居住,就把车位出租给其他业主。他向物管进行报备,租车车主的车牌也录入了车位管理系统。10月10日,因邓先生错过缴纳车位管理费的时间,物管收取了租车车主的临时停车费44元,并要求其缴纳车位管理费。
邓先生不明白:既然自己买了车位,为什么还要收取临时停车费?此外,若全款缴纳了车位管理费,物管就应退回多收的44元临时停车费。邓先生还说,小区物管有义务提醒业主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
10月13日,该小区物管南宁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位购买协议规定,如果不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车辆按照临时停车收费,因此,这44元的费用无法退回。
对此,南国法援律师赵明堂表示,业主、租户、物业服务公司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相互交易中要遵守民法典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业主未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租户租用车位的费用,应当是租户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物管收取租户临时车位费的行为明显不具备法律和合同依据。
另外,租户缴纳停车费,应当是基于车位租赁关系,本次纠纷中,物管明知租户与业主之间存在车位租赁关系,仍收取租户临时停车费,取得了没有物权或合同权基础的非法利益,因此这44元应该退回。对于物管“协议里有相关条款”一话,赵明堂表示,停车费和临时停车费都是车位租赁费,只有业主才能收取,物业服务合同中以业主晚交管理费为由自行收取临时停车费,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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