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女士有儿子,可她却将自己一套上百万的房产赠与前夫蔡某。儿子不服,认为母亲不可能将遗产送给外人。但柳州市两级法院均判定,涉案的房产归蔡某所有。原来,戴女士患病后,儿子不理不睬,是蔡某负责照顾戴女士,双方签订了扶养协议,约定了戴女士过世后房产由蔡某继承。
儿子不管患病母亲,女子与前夫签订扶养协议
戴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生前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戴女士与庞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小庞,1992年庞某因故离世。2012年,经人介绍,戴女士认识了蔡某,2014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3年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获得一套150㎡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后因患病急需用钱,戴女士将原分配的150㎡安置房换成了90㎡加补偿款20多万元。
2019年,戴女士的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也已用得所剩无几。戴女士向儿子小庞求助,但小庞不理不睬,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伤心无奈之下,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帮忙。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扶养协议书,详细约定了戴女士的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女士过世之后,其名下90㎡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离世。
前夫欲继承房产,儿子却称应按法定继承
处理完戴女士的身后事,蔡某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小庞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庞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蔡某说,戴女士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在她儿子不顾不理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扶养协议书,双方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其已依约尽职尽责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戴某丧葬身后事,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小庞称,该《协议书》并非是戴女士的真实意思,当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被迫与蔡某签订了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女士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能获赠价值百万元房屋,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而且,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
小庞认为,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女士的遗产中扣除。
扶养协议有效,法院判决房产归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戴女士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蔡某对戴女士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女士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女士名下房屋。
法院认为,戴女士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对其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女士将其财产赠与蔡某,系戴女士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小庞作为戴女士的儿子,在戴女士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女士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蔡某所有。小庞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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