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女士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4年前,她通过南宁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陆先生租下民主路的一套房子,由房东全权委托陆先生收租金和押金。苏女士向陆先生交了5000元押金。近期,苏女士退租,要求返还押金未果。该中介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回应,陆先生已离职,收取押金是他的个人行为,公司并没有收到这笔钱。
▲苏女士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租户:退租未拿到租房押金
8月26日,苏女士向记者介绍,2018年8月,她与广西南宁市全力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官塘店员工陆先生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当时陆先生出示跟房东叶某签订的租房委托书,称房东在国外,全权委托他处理收取租金、押金等事项。苏女士以2500元/月的租金租下该房屋,租期为4年。苏女士按照对方要求,将租金及5000元押金转至陆先生银行账号。陆先生给苏女士出具一份按有其手印的押金收据。
▲陆先生出具的5000元押金收据。
苏女士说,今年7月底,她退租搬走后,向陆先生提出退5000元押金,但遭拒。
由于官塘店已关门,苏女士留意到陆先生经常出现在荣和中央公园店,便先后前往该店以及公司总部要求退押金,但未果。
苏女士说,当初正因为有中介公司出面,才签订租赁合同,押金是交给陆先生的,如今却追讨无门。
回应:属于个人行为,建议走法律途径
记者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上看到,出租方为房东叶某,租期至今年9月11日,合同约定苏女士在结清租金及其他费用按期迁出后,出租方将押金退给苏女士。
租房委托书显示,房东委托陆先生代理签订租房合同、收取押金和租金等事项。
▲房东叶某和陆先生签订的租房委托书。
8月26日,记者联系上陆先生。陆先生说,他当初把押金交给了房东,但房东人在国外,“苏女士可继续住到今年10月,用来抵掉那5000元押金”。
据全力公司总部前台工作人员潘女士介绍,陆先生已从公司离职两年多。陆先生当初私下跟房东签了一份租房委托书,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从来没有收到陆先生交来的5000元押金。他们已建议苏女士保留好相关收据,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苏女士告诉记者,她至今没有拿回押金,“到底谁拿了这笔押金,不得而知”。
律师:可要求房东返还押金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认为,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房委托书的约定,实际出租人为叶某,陆先生只是作为受托人,代理叶某签订合同、收取房屋租金、押金等,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由实际出租人叶某承担。
此外,虽然该公司在租赁合同上盖有公章,但当陆先生介绍叶某与苏女士签订合同完毕后,陆先生与叶某的中介合同也随即履行完毕。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中介公司并无返还保证金的责任或义务,苏女士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房东叶某返还保证金。
李辉提醒,当事人最好当面跟房东签订合同,将押金交给房东,并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对押金的返还时间、返还条件、返还主体,以及如不返还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方可避免追讨无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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