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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扬美美上加美!南宁市科学分区保护古镇,规范不文明行为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邱晨(见习) 记者:郭燕群 实习生林佳谕
禁止发出高噪声来招揽顾客。

4月29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法规施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扬美古镇划分成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科学分区保护。

禁止擅自改建或拆除历史建筑

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的扬美古镇已有千年历史。《条例》明确古镇保护规划编制制度,由江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扬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0—2035),扬美古镇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三个部分,《条例》将该内容法定化,并明确各区域的具体范围。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提出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古镇一隅。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摄 

历史建筑是扬美古镇的重点保护对象,扬美古镇现存的古建筑有200多处,已公布为历史建筑仅有20处。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设置核心保护区,明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外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等行为。

鼓励合理利用古镇资源发展经济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如禁止古镇保护范围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的储存、销售、燃放;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旅游、休闲设施和经营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设置等。此外,严格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举办群众性活动对古镇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保护。

另一方面,《条例》鼓励合理利用古镇资源发展经济,如鼓励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民间工艺品交易、传统节庆等各项活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发展具有扬美文化旅游特色的产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依法通过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在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实行统一利用。

禁止发出高噪声来招揽顾客

《条例》针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古镇保护范围内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核心保护区内在建筑物顶部等吊挂有碍古镇风貌的物品、新建坟墓、放养犬只和其他畜禽;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采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等。

▲扬美古镇临江街巷口。林佳谕摄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应当在指定时间、区域内经营,确保经营场所、设施整洁干净,不得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物品。在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处置垃圾、排放污水和油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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