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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证“你妈是你妈”!南宁明确不得设定奇葩证明

阅读数:15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李思叡(见习) 记者:郭燕群
改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2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新修订的《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红头文件”管理立法再升级,要求更严格、职责更明确、操作更具体。为避免出现奇葩证明,明确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发布会现场。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摄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名称包括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意见、实施细则、公告、通告、通知等,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直接依据,也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这次修订,《管理办法》新增加了一批创新的制度和做法。为严格依法行政,“红头文件”制定规定更细化,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事项”“阻碍改革创新的事项”“违法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等内容。同时,将原来规定的不得设定“超越制定机关职权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为不得设定“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为了深入推行审批便民化,杜绝出现“你妈是你妈”的奇葩证明。这次修订,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也更严格,增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是否与自治区、南宁市重大决策部署不一致”等条件。

实践中,存在一类特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专门用于废止原有文件、无其他内容的文件。这次修订,明确“专用于作出废止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这次修订还新增规定,除了在有效期到期前评估以外,实施过程中制定机关或者实施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要求进行评估。同时明确规定,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构应当研究处理。

新闻链接

南宁市自2017年开始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经历次清理,截至2021年12月2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有286件。从2017年大清理完成到今年12月,共有1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调整为“失效”,其中因有效期届满“寿终正寝”的就达128件,占失效文件的76%,有效实现了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预期的“有进有退、件件有用”目标。

在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备案监督方面,2018年以来,南宁市政府备案机构共出具备案审查意见648件,书面纠正市直部门、县区、开发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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