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利用职务便利,在18年时间里,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1.7亿余元。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两长”开庭审理李新元受贿案。
▲12月22日,李新元受贿案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据公开履历显示,2021年2月,1962年10月出生的李新元开始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同年3月16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李新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11月,李新元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新元受贿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韦武斌担任审判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梁毅出庭支持公诉。
▲12月22日,被告人李新元正在受审。 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李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公诉机关认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应当从重处罚;李新元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493.5119万元的财物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新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韦武斌及合议庭成员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12月22日,被告人李新元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 法院供图
庭审中,李新元作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做出深刻忏悔。
当天,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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