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直系亲属在服刑,在宾阳县公安局干了5年辅警的张某,因政审不过关被辞退。辞退后未获得补偿金,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宾阳县劳动仲裁委裁定:宾阳县公安局以政审结论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该局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38万余元。
▲合同要解除,辅警讨说法。漫画/定坚画
宾阳县公安局不服,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日,南宁市中院裁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宾阳县公安局的诉讼请求。
事件起因:因家属服刑未过政审,辅警被辞退没得补偿金
现年33岁的张某是宾阳人,2014年10月,通过应聘进入宾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一直工作到2020年2月。期间,张某与宾阳县公安局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6日,宾阳县公安局下发通知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政审工作。经审查,张某并无违法犯罪行为,但其父亲和弟弟均因犯罪被判刑,且其父亲仍在服刑。根据2016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2020年2月6日,宾阳县公安局与张某签订了《解聘决定书》。
张某称,单位工作人员曾承诺,会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他相应的补偿金,但却一直未兑现。2020年7月,张某向宾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给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1.38万余元。
劳动仲裁:单位辞退行为不合法,需支付1.38万元补偿金
宾阳县仲裁委认为,宾阳县公安局以政审结论辞退张某不合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立法原意上看,该条规定的严重违规的主体应是劳动者本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将法条规定简单的进行扩大化使用。
而且,《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第18条的规定,应是针对新聘用警务辅助人员设置的入职条件,而非是扩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适用范围,针对原有警务辅助人员设置的辞退条件。
宾阳县仲裁委还认为,虽然宾阳县公安局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源于该局对上级文件精神的领会错误,但双方在政审后进行过沟通协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视为协商一致。
由于宾阳县公安局辞退行为不合法,2020年9月底,宾阳县仲裁委裁决,宾阳县公安局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8万余元。
对该仲裁裁决,宾阳县公安局不服,起诉至南宁市中院,要求撤销该裁决书。
法院裁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单位请求被驳回
宾阳县公安局认为,该局是根据张某政审不合格作出的解聘决定书。
南宁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宾阳县公安局主张可以以张某政审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入职与宾阳县公安局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国务院才颁布有关辅警人员的管理规定,不存在不诚实信用的情形,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宾阳县公安局根据之后施行的文件精神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遂裁定:驳回宾阳县公安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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