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桂林全州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鸟案件进行宣判。此案是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文某欲捕鸟售卖,于是从桂林市购买了尼龙网。2018年10月上旬,文某在某柑子地里架网捕鸟。10月26日上午,文某将捕获的鸟类拿去售卖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摩托车上缴获鸟类94只、蛇1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某所捕获的鸟和蛇均系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三有动物”。当日,森林公安将缴获的鸟类和蛇送检时,鸟类活体为4只、蛇1条。今年10月28日,文某向全州法院交纳国家自然资源赔偿款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为此,法院判决文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文某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自然资源损失人民币27000元(已支付4000元);文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丨刘冬妮 实习生 李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