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流浪狗来和家里的狗“蹭饭”后,将路人咬伤致死,死者家属前来索要赔偿。这事该找谁说理去?9月12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内,在法官的监督下,原、被告及原告律师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原告收到补偿款后与被告握手言和,历经三个月的流浪狗咬伤他人致死案,得到圆满解决。
被流浪狗咬伤 伤者狂犬病发死亡
事情缘起于今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某村内,村民韦某被一条流浪狗咬伤。当天,韦某即被家人送到雒容卫生院治疗,随后送到柳州市疾控中心打狂犬疫苗,接着去柳州市人民医院打破伤风针。
6月8日,韦某开始出现狂犬症状,于是家人将其送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最终还是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6月12日,韦某家长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进行韦某死因鉴定,鉴定所于7月10日作出韦某符合狂犬病病毒性脑炎致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的鉴定意见。
家属依狗寻人 要求“狗主”赔偿
韦某狂犬病发身亡后,其家长找到了同村的陈先生,向陈索要赔偿。
原来,陈家养了两条狗,今年四月起,每当陈给自家的狗喂食,总有一条流浪狗来蹭狗食,赶也赶不走,久而久之流浪狗养成了蹭食习惯。
村民曾建议陈先生将流浪狗杀掉,但陈先生说,流浪狗可能有主人,如将其杀掉,其主人找上门不好交差。因此,陈先生继续任由流浪狗蹭食。谁也没想到,5月26日下午5时许,这条流浪狗在距陈家100米处,将路过的村民韦某咬伤。
正是因为陈先生让流浪狗“蹭饭”,因此,韦某家属一开始便找到陈先生,要求陈先生赔偿一半的医药费和狂犬疫苗费。但陈先生认为,流浪狗不是自家的,不同意赔偿。
十多天后,韦某狂犬病发身亡,韦某家长再次找到陈先生,要求陈先生赔偿25万元至30万元。陈先生坚持认为,流浪狗不是自家喂养的,出于人道主义,又有亲戚关系,同意赔5万元,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未果诉至鱼峰区法院。
韦某家属在起诉中认为,韦某生前跟自己的兄弟姐妹四人赡养老母亲,其生前身体健康,突然之间因狂犬病死亡,给韦家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陈先生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万多元。
法官依法调解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流浪动物的投喂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依《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作为投喂者规则的依据。
流浪动物,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因而长期且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行为,亦应受法律规范的调整。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按照投喂流浪动物的危险影响以及该影响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司法判断。
案件中,被告陈先生的投喂行为并不是专门喂流浪狗,而是流浪狗习惯蹭食。因此,对于此事件的发生,陈先生的过错较小,不应依《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作为投喂者规则的依据,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在诉请范围的20%以内进行协调。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采取“合-分-合”的调解方法,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赔偿韦某家属6.5万元,并承担1500元诉讼费。
来源 | 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