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北海市合浦县某房地产公司前员工刘先生以被拖欠20多万元工资为由,提出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后经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刘先生工资近20万元【此前报道】。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去年10月,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刘先生近20万元的工资。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主张刘先生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经常不上班,未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正常的劳动,不应获得全额工资,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调整工资,但其在此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在该公司无法证明刘先生因疫情未出勤或出勤未达到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工资待遇的约定,足额向刘先生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的工资,故该公司请求扣减疫情期间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近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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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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