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赵劲松 赵敏
为了把已故父亲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南宁市民邱女士带着母亲奔波了两个月,至今仍未如愿。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她被要求证明“我爸是我爸”,但公安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都不提供相关证明。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各大运营商对办理逝者手机号码过户规定不一,有的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材料,有的只需死亡证明即可办理。律师认为,运营商可要求“继承人”证明身份,但不能为了规避风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
想换一张手机卡 ,流程“卡”在证明材料上
10多年前,邱女士一家三口在南铁布料市场开了一个裁缝铺,她的父亲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个某通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作为铺面经营的对外联系号码,一直使用至今。今年1月,她的母亲发现手机卡损坏,无法接听电话,于是母女俩前往附近的营业网点要求换卡,营业员要求机主本人到场办理。
▲邱女士父亲的电话号码是裁缝铺对外联系方式。本文图片均为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赵劲松摄
“我爸已经去世几年了,手机号码一直是我妈在使用。”邱女士说,营业员得知机主已经去世后,不愿意直接办理换卡,要求她携带本人身份证、父亲的死亡证明、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证明或判决书等书面材料,才能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我只是换张卡,为什么要这么多材料?”她提出质疑并要求出示相关规定后,对方为她展示了一个手机号码“实名制相关问题”的通知,并称这是工信部门和公司的规定,相关材料缺一不可。
无奈之下,邱女士按照网点营业员的要求,咨询了南宁市的两家公证处,对方均表示,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之后,才能为其进行办理手机号码过户的公证材料。其中一家公证处称,亲属关系证明除了她的母亲外,还要写清楚她爷爷奶奶的情况。她对此十分不解:“他们都去世几十年了,户口早就注销了,我该如何证明?”
邱女士说,她先后到父亲生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要求开亲属关系证明,对方都称无法开具该证明。3月18日,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向她提供了一张“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她要求证明的事项属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机关无法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给通信运营商的“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这就是要证明我爸是我爸,我爸的父母是他的父母,感觉挺搞笑的。”邱女士说,因无法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她就无法到公证处办理继承人公证材料,也就办不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此事陷入一个“死结”。
记者调查:
三大运营商规定不一,两家均需提供公证材料
3月25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与邱女士母女来到该运营商的衡阳西路自营厅。母女二人向营业员表示,可以写一张“保证手机号码合法使用和不存在继承纠纷”的承诺书,但因缺少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还是没能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
现场的工作人员称,手机号码已不仅仅局限于通信交流,可能会涉及跟银行、股票、基金等账户绑定的情况。因此,办理过户手续除了要提供机主身份证、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号码由谁继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遗嘱等材料,这样严格的要求是为了防止号码的非法转让和滥用,确保过户行为的合法性,也是避免产生纠纷给公司带来麻烦。
记者咨询中国移动、电信、联通客服热线发现,在办理已故亲人手机号码过户方面,上述三大运营商所要求的材料有所不同,甚至同一运营商之间也存在地域差异。其中,移动要求提供的材料最简便。客服人员称,只需提供逝者的死亡证明和新机主身份证,前往营业厅即可办理。
▲邱女士父亲的死亡证明。
电信和联通工作人员则表示,除了常规的身份证、户口簿外,通常需要用户能够证明其亲属身份,或能够提供唯一继承人身份或其他亲属放弃继承人身份的公证文件。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包括机主的死亡证明、公证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原件、公证处开具的“手机号码过户协议书”“协议公证书”原件及新机主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了南宁多个公证处,工作人员称,办理逝者手机号码过户不仅需要上千元费用,手续也很繁琐,逝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所有继承人的情况都要进行公证,是放弃还是继承都需要进行声明,“最麻烦的是要开亲属关系证明,明确知道权益由谁分享,不开就办不下去”。
不过,如果要留住去世亲人的手机号,是不是都要申请公证呢?三大运营商客服均表示:如果只是留住手机号不过户,在手机卡不坏的情况下,只需继续给手机充值、确保不停机以及偶尔用这个手机号打个电话即可;如果号码长时间不用,会被系统检测到异常,从而导致销户。
律师说法:
消费者可起诉至法院,运营商应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志愿者律师欧阳泽明认为,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手机号码是可以转网、过户的,手机号码过户是通信服务合同的转让,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转让的规定。“继承人拟将号码转移至自己名下,实际上是要取代逝者,成为通信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运营商应当予以办理。”他表示,申请人应当向运营商证明其继承人身份,并根据我国实名制有关规定,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
欧阳泽明说,运营商要求邱女士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是为了尽其审慎义务。由于公民的调查权有限,如无法提供公证处所要求的继承人证明材料,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人确认之诉,也可以对运营商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可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实现对其父亲名下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记者梳理发现,确实曾有人在父亲去世后,因手机号码法定继承纠纷与继母对簿公堂。
根据判决书,原告认为,被告(继母)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将手机号使用权转移至被告名下,这一行为无效,且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手机号过户至被告名下行为无效,且由原告继承。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被告(继母)作为逝者的合法继承人,在符合运营商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对该手机号码进行了处分,其行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欧阳泽明认为,此类纠纷出现,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运营商制定的规则也要注意合法合规性,尤其是对用户消费权益的保护,不能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部门回应:
亲属关系证明不拘形式,有问题可向部门申诉
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公证员欧蓁颖说,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不过,根据号码使用者生前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来看,使用者对手机号码享有使用权,并且可以将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因此,在与通信公司商议后,逝者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或协议书公证,通过声明或协议约定逝者的手机号码由某个法定继承人使用。
“通信公司无法判断谁是继承人或继承顺序,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是为了进行甄别和确认继承关系,避免纠纷和保护其他继承人权利。”欧蓁颖说,办理此类公证需要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单位、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生前的人事档案亲属关系页复印件等);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开通手机号码的业务受理单、入网协议、话费缴存单。
欧蓁颖特别强调,亲属关系证明不拘泥于形式,如果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机关无法提供,有民政部门调取的婚姻关系档案、亲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人事档案或者证人证言、墓碑等材料都行,详情可咨询公证处。
3月27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下属的广西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前提是要符合工信部的有关规定。在过户过程中,主管部门并无统一规定,运营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规则,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如果消费者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该中心提出申诉,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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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赵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