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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被货车撞至伤残,索赔数百万元!一审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的刘先生骑电动自行车时,被一辆货车撞伤,伤残等级为6项九级和2项十级。他将肇事司机周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12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保险公司此前已赔付112.2万元的基础上,周某及其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连带赔偿78.8万元。

2020年6月20日,在南宁市宋厢路与盘歌路交叉口,司机周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宋厢路由南往北行驶,右转弯进入盘歌路时与刘先生驾驶的直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先生创伤性休克、双下肢皮肤套脱伤、多处骨折及神经损伤等。

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责。

事故认定书。

事发后,刘先生先后在广西、北京等地的4所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452天。医疗记录显示,其治疗费用高达128.8万元,涉及多次植皮手术、骨折修复及术后康复。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显示,刘先生因事故遗留右手功能丧失、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3.3%、右踝关节强直等6项九级伤残及2项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累计30%。其误工期、护理期与营养期分别核定为29个月、452天。

2023年6月,刘先生将周某及其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00万元。开庭时,刘先生变更诉讼请求,索赔230万余元。

庭审中,周某辩称,刘先生诉请的多项费用不合理。

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核算,刘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90.8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3.9万余元,并支持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3万余元。他主张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及部分门诊费用因证据不足未获全额支持,法院仅酌定交通费1000元。此外,其主张的2.2万元营养费因超出广西标准被核减至1500元。

鉴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12.2万元,其中2000元为财产损失,故刘先生因人身损害已获赔112万元。超出部分78.8万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由周某及其挂靠物流公司连带承担。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