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姚先生在南宁一家二手车行买了一辆二手小车,后发现该车为全损车。他要求车行退车退款却遭拒【此前报道】。于是,姚先生将车行及关联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3年11月6日,南宁市安吉大道一家名为“车聚会二手车”——南宁市璟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盛公司)的销售人员毕先生在朋友圈发布一辆“2023年马自达昂克赛拉2.0质擎版”二手车信息,称其为“2万公里准新车,车况精品”。同年12月12日,姚先生通过微信与毕先生达成交易意向,支付定金1000元,并签订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约定以7.5万元购车,璟盛公司承诺车辆“无水泡、无火烧”,但注明为“事故修复车”。
姚先生和车行签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提车当日,姚先生即发现车辆存在异常噪音,次日检查发现变速箱裂开、减震器变形等问题。经查询,该车曾于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全损事故并由保险公司结案。
2024年3月,姚先生以璟盛公司隐瞒重大事故信息,构成欺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璟盛公司及关联金融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并主张“退一赔三”共36.4万元(其中购车款9.1万元),同时索赔律师费、交通费等。
璟盛公司辩称,合同和宣传中已明确告知车辆为事故车和二手车,不存在欺诈行为。此外,姚先生的购车款、拖运费等不应由其承担,实际购车款为7.5万元,其余为贷款及利息和过户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璟盛公司虽在合同中注明车辆为“事故修复车”,但未明确告知“全损车”性质及具体事故细节。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销售人员毕先生仅提及“车灯碰撞”,未如实说明车辆存在变速箱、发动机等核心部件损坏。璟盛公司未充分披露信息,导致姚先生基于错误认知购车,构成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误解”。
法院还认为,姚先生已知购买的是事故车,未能证明璟盛公司存在“故意欺诈”,故不支持三倍赔偿。此外,律师费、交通费等诉求因无合同约定或未实际发生,亦被驳回。
2025年3月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璟盛公司需返还购车款9.1万元(含贷款7.7万元及首付1.4万元),姚先生退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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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丁春霞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谭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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