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10年前,李某未婚生育,因时任男友王某不配合,一直办不了出生医学证明。2024年4月,李某再次向医院申请,并声明是未婚生子,王某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但医院仍以她不能提供有关材料为由不予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近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李某入住广西某医院待产,在办理入院手续及产程期间,将男友王某填写为配偶和新生儿监护人。可事实上,李某是未婚生育。女儿出生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双方也未结婚。李某到医院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时,因无法提供王某的身份证原件,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但李某无法提供,医院以此为由拒绝办理。
没有出生证明,女儿一直上不了户口。2024年4月,李某向医院再次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附书面声明称她当时未婚,王某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详细信息。然而,医院告诉她需按规定提交变更父亲信息所需要的亲子鉴定材料才能办理。无奈之下,李某将医院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发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李某在入院待产时填写的新生儿父亲为王某,但李某与王某并未登记结婚,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过程中,王某未再出现,没有其他材料显示王某就是李某分娩女婴的父亲。医院以李某在住院期间曾填报过王某为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为由,认定其属于“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要求李某提供王某与分娩女婴的亲子鉴定证明,及以李某不能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拒收法院邮寄的案件材料,也拒绝与法院沟通,李某陈述其无法联系王某配合做亲子鉴定和出具声明具有合理性。
法官认为,李某无法提供王某并非孩子生父的亲子鉴定并非李某的过错所致,从客观情况上也无其他可代替性方案。在李某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李某在医院填写的信息无法确认分娩女婴的父亲。
因此,李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属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规定中“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李某已向某医院提供书面声明,医院应履行法定职责。由此,法院判决,责令医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李某的女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该医院主动给李某的女儿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
主办法官表示: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及后续办理入学的重要凭证,是“人生第一证”。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未婚生育、婚前怀孕但离婚生育,以及婚内怀孕但离婚后生育等现象。
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未婚生育子女,新生儿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医院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该起纠纷中,李某在医院信息栏填写的亲生父亲王某现实中不承认其身份,并拒绝配合提供亲子鉴定材料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更符合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若医院仍机械要求母亲李某按照“删除变更父亲信息”的程序提供材料,实际上是阻断了该情形下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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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婚生子女:
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等。
非婚生子女:
1.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
2.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若能提供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产妇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本机构申请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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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