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广东梅州市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承诺书”,承诺书中提到:“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此事引发广泛关注(此前报道)。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一旦发生学生自残、自杀等极端事件,学校往往会面临来自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并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上述学校可能是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希望通过这种承诺书来预先划清责任界限。
然而,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即使学生签署了所谓的承诺书,只要学校在事件中有过错,例如没有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危机、没有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依然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这样的承诺书在法律上是没有实质效力的,是学校对自身责任的一种错误认知和不合理的逃避。
同时,学校的这种做法是冷漠和不负责任的体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该给予学生足够的关爱和保护,要求学生签署这样的承诺书,可能会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甚至引发学生对学校信任的危机。同时,此举也违背了教育的本质,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对学生人格的塑造和生命的关怀。
学校应该积极地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完善危机干预机制,而不是试图通过一纸文书来逃避责任。比如,学校可以加强心理健康课程建设,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和心理疏导活动等,这些措施才是真正有效地预防学生自残、自杀等行为的积极做法。
编辑 梁冰欣
责编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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