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梁某参加业务培训,在酒店如厕时滑倒,导致左手和胸椎骨折。酒店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但在理赔时,几方却未能达成共识。客人在酒店住宿摔倒受伤,酒店该如何赔偿?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酒店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梁某1.4万余元。
梁某是某公司的营销员。2022年7月,她在参加公司业务培训期间,入住南宁市江南区某酒店。当晚如厕时,她在厕所门口处滑倒摔跤,这一跤导致她左手和胸椎体骨折。
涉事酒店购买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梁某出院后,酒店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不愿意全额赔偿。因各方未达成理赔共识,梁某遂将酒店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全部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酒店辩称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有明显的安全提示牌,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酒店作为宾馆的经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酒店购买有公众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梁某的损失为1.4万余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给梁某。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办该案的法官表示,酒店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应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可在淋浴房、卫生间内及门口铺设特殊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增设防滑垫、防滑拖鞋,在醒目位置张贴防滑提醒等,从细节处着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避免此类损害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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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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