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婧/文
9月30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航道建设、养护、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设施的安全。单位或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前,应报告港航机构,并由港航机构发布航道通告。单位或个人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残留物。
《条例》规定,禁止在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各五百米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待闸锚地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采砂等活动。禁止在通航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条例》还规定,对于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或堆放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而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都属于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均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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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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