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9月1日,南宁市红日山湖小区的业主发现,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4辆私家车,前挡风玻璃都被砸坏,共造成损失1.3万余元。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黄先生说,他的产权车位本来在地下停车场负一层。近期因消防建设需要,开发商对负一层封闭施工,车辆全部改停在负二层。8月31日晚10时许,他开车到地下停车场停放。9月1日上午,他接到小区物管通知,其停在负二层的两辆汽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
当天,也有其他业主发现汽车挡风玻璃被砸坏,包括黄先生的车在内,共有4辆私家车受损。事发后,业主们报了案,目前警方已立案。
黄先生表示,临时启用的负二层没有安装摄像头,小区物管也未公示过相关安保措施,安保工作不到位。在未找到肇事方的情况下,小区物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月5日,他们本想通过澳华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
9月5日上午,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来到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看到受损的4辆汽车已不在现场,4辆车原先停的车位靠近3栋单元楼出入口处,此时无车辆停车。
南宁市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杨先生称,地下停车场负二层是临时启用的停车场,平时有保安进行巡逻。事发后小区物管也配合警方调查,并报保险公司处理,但调查后保险公司认为,此事属于刑事案件,无法理赔。由于这是一起人为恶意损毁财物案,小区物管无法判定责任如何划分,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才识认为,此事涉及刑事及民事两方面的责任。刑事方面,4辆私家车被人恶意砸坏前挡风玻璃,造成损失1.3万余元,已达到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因此,行为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对业主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事方面,虽然事发负二层属于临时启用的停车场,但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之一,小区物管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小区物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损,可向小区物管主张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肖海燕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