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4个多月大的男婴因肺炎被家长送至浦北县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治疗,已办理住院手续,但未住院,完成诊疗后由家长带回家。次日,男婴病情加重,经送至乐民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家长以三医院、乐民卫生院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医院、乐民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89万余元。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三医院承担60%责任。
男婴就诊后死亡,死因查明
浦北县韦先生夫妇的儿子小昌于去年1月29日出生。同年6月16日,韦先生夫妇因小昌7天前有咳嗽咳痰症状,将他送至三医院就诊,门诊拟“支肺炎”收入院。入院初步诊断小昌为急性支气管炎等。入院后,医院完善对小昌相关检查,并做了心肌酶检测,检测结果显示a-羟丁酸脱氢酶、乳酸脱氢酶偏高。
住院期间,小昌并未入住病房,而是完成输液等诊疗后,由家人抱回家。次日下午,正在家里的小昌突然病情加重,被送至浦北县乐民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临床死亡。
经小昌家长要求,乐民卫生院使用救护车将小昌送至三医院进一步处理。经医生初步诊断,小昌系猝死、窒息。
同年6月20日,韦先生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昌的遗体解剖并进行死因鉴定。该中心司法鉴定评定小昌符合间质性肺炎合并心肌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显示,电子病历有修改痕迹
同年8月,韦先生夫妇以三医院、乐民卫生院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小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89万余元。
庭审中,三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无过错,小昌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等。浦北县乐民卫生院则辩称,韦先生夫妇诉请无事实依据。
经韦先生夫妇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科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三医院小昌的电子病历是否存在修改等进行鉴定。
2024年1月19日,该公司作出司法鉴定,小昌在三医院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存在修改痕迹及院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限的规定。
之后,韦先生夫妇及三医院申请对涉事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小昌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先后依法委托三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但这三家均以“超出中心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等为由退回鉴定。
一审判决,三医院承担60%责任
关于各方过错及责任划分问题,法院认为,三医院过错存在三个方面:违规书写、补写病历、对小昌的病历存在修改,应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三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对病情诊断有遗漏,导致小昌未获得及时治疗,对小昌后期引发心肌炎与间质性肺炎构成合并死因有重大过错。在小昌入院检查时,心肌酶检测结果多项显示偏高,但医院未对此采取相对应的诊断描述和诊疗措施;另外,三医院对床号是否存在修改解释前后不一,对纸质病历也多处存在修改的痕迹。
法院认为,小昌送到乐民卫生院时生命状态并不明确,该卫生院采取的抢救急救措施并无不当,故无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韦先生夫妇明知道小昌已经办理了住院,但并未在医院入住,而将小昌自行抱回家,对小昌未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治、护理和病情的监测导致病情恶化和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为,三医院因修改病历虽然推定其存在过错,而过错的大小仍是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专业的鉴定判断,但此案中无法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认定过错大小。法院结合此案的多种因素,最终酌定三医院承担60%的责任,即向韦先生夫妇赔偿各项损失54.4万余元。韦先生夫妇自担40%的责任,乐民卫生院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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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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