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刘冬莲
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6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针对自建房的使用,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等要求,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发布会现场。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刘冬莲摄
近两年,因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当导致的自建房开裂、塌陷等情况时有发生。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层数。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理。
新《条例》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也要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另外,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听取意见情况。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钟亮 黄韵伊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