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石慧琼
何女士问:
我与丈夫关系不是很好,他父母因病去世后,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他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我认为,他父母去世时未留遗嘱,他依法有权继承遗产,该部分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放弃遗产的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他书面作出的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
韦英梅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继承权人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同时,继承权人有接受继承的权利,也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继承权人,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干涉。
因此,你丈夫放弃继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放弃行为有效。
值班律师:韦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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