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石慧琼整理
郭先生问:
我70多岁了,配偶已过世,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子女们协议由二儿子承担我的晚年生活,大儿子和女儿放弃继承遗产,因此赡养义务由二儿子承担。几年来我一直跟二儿子生活,后来我生病住院花了一大笔医疗费,我要求三个子女共同承担,但大儿子和女儿不同意,说有赡养协议在先,应为二儿子承担,这是否合理?
韦英梅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郭先生两个儿子和女儿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三个子女要一起分担父亲的医疗费。
值班律师:韦英梅 电话:15878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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