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在一起侵犯专利权案件执行中,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准备将200多万元赔偿款转给权利人时,该专利权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部分无效,法院便暂时未执行该笔款项,这一搁置就是半年。
按照专利法,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法院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如果已经执行完毕就不再追究。可尚未执行完毕的该如何处理?这笔赔偿款的归属一时也存在争议,案件是该继续执行,还是暂时中止?连日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维权3年打赢官司
莫某某是“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的发明人。该发明专利于 2009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这项专利产品主要应用于数字电视线盒,连接数字电视机顶盒。随后,莫某某将专利权独占许可给桂林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创琳公司)实施,2017年2月,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创琳公司。
2019年1月,创琳公司发现,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简称西贝公司)生产并在广西销售的产品与该公司的专利产品技术特征一样,认为其专利权被侵犯,并将西贝公司告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间,案外人史某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大部分有效。
2021年2月,南宁中院一审判决,西贝公司的涉案产品未构成侵权。创琳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西贝公司的涉案产品构成侵权,赔偿创琳公司各项损失222万余元。
▲涉案的专利产品,其主要应用于数字电视线盒。受访者供图
领赔偿款前“卡壳”
2023年初,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南宁中院指定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简称良庆法院)执行该案。其间,西贝公司就涉案专利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同时,江苏一家电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创琳公司告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通过法院向良庆法院送达了冻结创琳公司执行款的法律文书。离奇的是,2023年9月,该电子公司又主动撤诉。
2023年9月底,良庆法院通知创琳公司领取执行款。国庆节过后,就在创琳公司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决定,宣告涉案专利仅有一项有效,其他均无效,因此执行款暂时不能支付。
而创琳公司则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不合理,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于侵权案件,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尚未生效,且与侵权案件是两个法律关系,应该继续执行。
该案该如何执行,这笔赔偿款到底该归谁?记者向良庆法院发出公函想采访,3月15日,良庆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对此事不接受采访。
律师:
不具备中止执行条件
南宁市律协民商委委员、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日胜是知识产权律师,他认为,根据专利法“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该案专利侵权判决执行完毕时间与专利权宣告无效时间孰先孰后,决定了200余万元侵权赔偿款的归属。
该案执行依据是终审生效判决,在专利无效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前,该案并不具备中止执行的启用条件。就目前的情况看,执行应当继续进行。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最终涉案专利无效决定生效,西贝公司最终不构成侵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回转制度,能够用来保障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专家、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成渝认为,从法理上来讲,该案确实不具备中止执行的条件,但从实践看,因为出现了新情况,法院本着审慎的态度,暂时先不处理执行款也无可厚非。或者专利权权利人可通过担保等方式,先领取执行款,以确保案件出现新变化后,能够顺利进行执行回转。也可以等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后,再对执行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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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肖海燕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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