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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与保安争执,物管经理拍视频转发引起不当评论,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市一小区业主关先生进小区时跟保安发生争执,物管经理拍下视频擅自转发多人,业主刘某将视频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另外两名业主用“碰瓷”等言语评价关先生的行为,还有一名业主披露关先生的职位与单位等信息。关先生以侵权为由将物管公司和4名业主起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关先生住在南宁市金洲路一小区,物管公司是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18日下午,关先生从门岗进入小区,物管公司的保安要求他出示行程码与健康码,他拒绝出示,双方发生争执。正在现场的物管公司蓝经理将关先生与保安争执情形拍了视频,视频时长2分01秒,镜头全程对着关先生的脸。

当晚,业主刘某将这段视频发布至业主微信群,引起多名业主议论。有业主称:“人家不是不明白,只是碰瓷的职业人。”还有业主披露了关先生的职位与单位等信息。

▲有业主在业主微信群里评价关先生的行为。图为微信群聊天截图。(受访者供图)

2023年1月,关先生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物管公司及刘某等4名业主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2023年5月、9月,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物管公司辩称,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关先生损害的事实不存在,追究物管方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4名被告业主则认为,关先生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先生行为确实不妥,但物管公司蓝经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是未经关先生同意,针对争执场景拍摄了一段能够清晰识别关先生肖像的视频,并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视频转发给多人,造成视频对外广泛扩散,引发争议,客观上导致关先生的名誉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社会评价降低。蓝经理的行为侵犯了关先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蓝经理的侵权行为应由物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业主刘某将视频上传至业主微信群的行为,侵犯了关先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另两名被告业主用“碰瓷”等言语评价关先生的行为,对关先生的名誉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另一名被告业主披露关先生职位与单位等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2023年12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管公司应向关先生赔礼道歉,并将赔礼道歉内容张贴在小区出入口;刘某等3名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向关先生赔礼道歉。

今年1月6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物管公司及3名被告业主对法院判决不服,目前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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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黎伊玮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