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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上市更便捷、高效!南宁市修改管理办法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郭燕群 文/图

12月1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完善情况。《办法》修改后,公有住房上市的流程变得更加简便、快捷、高效。

▲发布会现场。

《办法》于2012年5月实施,实施10年以来,南宁市住建局累计核准4万套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对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办法》中相关部门名称作了修改,比如将“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不再将“经抵押权人同意”作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同时,对部分文字按照民法典的规范来表述,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结合南宁市管理工作实际,《办法》调整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部门,将原《办法》规定的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修改为向“税务部门”缴纳。优化补交价款的管理规定,明确售房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南宁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管理中心),由该机构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

不少业主关心,带抵押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南宁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年,自然资源部与住建部共同推动了房屋带押过户的相关政策出台。对此,南宁市也根据实际修改了《办法》的相关条款,更适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允许已购公有住房在带抵押的情况下,可以经住建部门核准后上市交易、过户。

目前,在实践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已取消了消防单位进行审查的流程,也不再需要原住房单位办理审批合同,业主可直接向住建部门申请补缴公摊面积的价款。这次《办法》的修改,通过对一些条款的修改和表述,使补缴公摊面积价款的办理流程更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据介绍, 原《办法》已在201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是第二次修改。为了保持立法的稳定性,本次修改的原则是尽量作小幅度修改。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梁冰欣 邱晨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