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来宾的杨女士骑车上班途中,路边电线杆突然倒下,电线勒住杨女士脖子致其身亡。而事发前,村民江先生曾驾驶拖拉机撞致电线杆倾斜(查看此前报道)。近日,此事有了新进展,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1月7日 ,江先生驾驶拖拉机经过事发地点,拖拉机撞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安置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导致电线杆倾斜在路面上。之后,江先生未在现场放置警示标识,也未报警以及通知广电公司,擅自逃离事故现场。
不久,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同事经过该路段时,电线杆上的电线勒到杨女士的脖子,致其不幸身亡,当时同骑一辆车的女同事也倒地昏迷。
1月7日下午,江先生找到来宾市公安局蒙村派出所,将其撞倒电线杆并致人死亡的情况作说明,并希望能妥善处理。但电线杆在被江先生撞倒前已出现轻微倾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先生在撞到电杆后,未能及时设置标示以警示路人,而是擅自撤离现场,也未报警或者通知广电公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发前电线杆已存在轻微倾斜,广电公司未尽到管护和维修的义务,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杨女士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搭载同事在道路上行驶,且未佩戴头盔,其行为存在过错。据此,村民江先生、广电公司及杨女士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对于广电公司承担 20%的责任,人保广西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核实,杨女士家人诉讼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86.9万余元。其中,江先生、广电公司分别被判赔偿杨女士家人52.1万余元、1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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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海波 黄叮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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