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俏华 彭爱虹(实习生)
覃先生:
因劳动仲裁争议纠纷,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现我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得到的答复是,法院已经判决单位支付赔偿金,因此不得再申领失业保险金。请问社保机构的答复对吗?
早报帮办:
接到覃先生的反映后,早报帮办记者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律师回复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保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费渠道,相互之间并不矛盾。申领申领失业保险金,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办理)。
因此,社保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若仍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值班律师:李江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0787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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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蒋为(见习)
校对 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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