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去年8月,合浦县一家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向南宁的买家交付了价值4.27万余元的月饼,但买家以无法转账为由,拒不支付货款。食品公司将买家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买家应支付卖家货款4.2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022年8月,廖女士通过微信向食品公司业务员了解月饼样品与价格,因双方往年也有业务往来,很快商定了买卖月饼事宜:廖女士向食品公司购买月饼,对方将月饼送到廖女士指定的地点。8月12日,双方补签订月饼销售授权合同,约定“月饼由廖女士销售,同年8月18日预付定金1万元,尾款于同年10月31日付清”。
签订合同后,食品公司4次向廖女士指定地点发货,货物全部被接收,但廖女士一直未按约定交1万元定金。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同年8月23日,食品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廖女士发送进货单照片并留言,廖女士回复:“好的。”两天后,员工又通过微信向廖女士发送对账单、进货单的照片,显示货款为4.27万余元。廖女士发送一张图片显示当前无法转账。随后,公司向廖女士发送银行卡相关信息,但廖女士一直未支付货款。
今年7月,食品公司将廖女士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买卖合同、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廖女士支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廖女士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食品公司与廖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案中,食品公司依约向廖女士交付货物,廖女士也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根据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廖女士应向食品公司支付货款4.27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9月16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廖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她作为中间人介绍该公司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为由,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此案,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艺元表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在合法取得的前提下,微信聊天及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还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转账记录等不要随意删除。此外,还要保留电话录音、催款短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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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