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李俭芹
9月1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以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对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政策: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解读:在该政策出台前,购房者须“先支付后提取”,即先自筹全部首付款,然后购买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并备案后,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该政策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直接申请公积金作为首付。
上述负责人提醒购房者注意三个要点:
第一,购房时间应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第二,购房地为南宁市区;
第三,所购房屋类型为新建预售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现房等。
政策: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解读:购房者可以选择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凑起来作为首付,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即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建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支持和配合,售房企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按合同约定填报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政策: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解读: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的,如解除购房认购书,需要撤销预审锁定。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预审锁定。如未撤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处于锁定状态,影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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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流程
以小张与小林为例。
第一步,他们要打印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
第二步,他们要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及购房认购书,一同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初审锁定业务。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两人可提取金额(即锁定金额),并为他们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锁定,分别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第三步,两人将业务受理回执交予售房企业,售房企业可据此与他们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其中,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第四步,两人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售房企业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第五步,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售房企业应及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交予小张与小林。两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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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胡志伟 戴昕明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