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可以,“连锁店”不等于“连锁证”,这种互相借烟卖的行为是违法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A便利店和B便利店虽然都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A便利店、B便利店都是独立的持证人(被许可人),都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互相借烟卖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李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