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陆旺 李吉颖(实习生)
韦女士问:我从事销售工作,工作过程中被客户投诉,后来我已妥善处理,该客户也愿意跟我签单,但公司因为我被投诉一事要向我收取罚款,领导要我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他个人,表示这样可以少交一点罚款,我觉得太荒谬了。公司和领导可以这样向我收罚款吗?
李小君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不存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当中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不涉及经济损失的赔偿;第二,国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罚款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的规定,罚款的合法性尚存争议。即使如公司所述,确实存在约定罚款的员工工作细则,该细则首先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同时要进行多方面综合考量,兼顾到公平合理等。据你所述,投诉即罚款几百元的规定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多数罚款,员工是有权不予支付或者讨回的;第三,公司领导要求以现金方式代收所谓罚款,建议明确是公司行为还是领导个人行为,保留相应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任何交易都尽量避免现金方式支付。
7月25日值班律师
上午
李江华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行政强拆纠纷等。联系电话:1370787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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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君,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等,联系电话 1869799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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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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