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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致1死8伤,车主、公寓经营者均获刑!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停放在公寓一楼大厅的电动自行车,因线路故障引发大火,导致租住人员1死8伤。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公寓经营者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房屋实际所有者、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寓一楼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供图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桂林市象山区新桥园176号兴源公寓发生火灾,停在一楼大厅的电动自行车因线路故障引发大火。火灾造成租住二楼的陈某在逃生时被烧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另有8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桂林市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系周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

据了解,2013年11月,周某某将自己一栋房屋的1至5层托管给路某某代理出租,租赁期限为9年,6至7层由周某某自己居住。路某某承租后,将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和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兴源公寓”对外招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该公寓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照明等。起火后,烟雾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

▲火灾现场。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供图

火灾发生后,路某某主动垫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并赔偿了被烧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022年5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两人与死者家属达成50万元赔偿协议,已支付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路某某作为兴源公寓的实际经营者,未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火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且居住在楼上,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楼大厅,他对路某某的经营行为是明知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作为房东和租户,对于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特别是房东,不能做“甩手掌柜”,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胡志伟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