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有微博网友反映,杭州市萧山区拆迁中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生育两个男孩,安置面积分配时可得三个人的面积;生育一男一女,安置面积分配得两个人的面积,质疑其存在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发热议。
据红星新闻6月27日报道,当地回应称:该政策确实存在,目前仍在执行,是特定历史环境背景产生。
当地回应:
该政策确实存在,目前仍在执行
网友反映,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此前曾回复区人大代表建议,“这一现象,符合萧政发【2010】114号文件精神。对于安置中 ‘男女不平等问题’,主要还是‘基于农村批地建房资格’这一原则”。
▲网传答复内容
据红星新闻,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答复记者,该政策确实存在,目前仍在执行,是特定历史环境背景产生,按照村规民约,户内有两个儿子为农业户口,可以额外申请一个地基,若户内为一儿一女或两个女儿,则无法额外申请批地建房。
该工作人员称,2010年,在征迁过程中曾遇到一系列问题,农户反映需求,提及如果不拆迁,有两个儿子的家庭本可以再批地建房,拆迁影响了儿子未来建房成家。因此,萧山区政府制定四类家庭政策,若符合农村批地建房条件的人员育有两个儿子,且两个儿子均未满28周岁、未婚,可以对家庭额外照顾70平方米成本价面积。
记者注意到,萧山区政府曾批复四类家庭照顾安置面积,除上述情况外,以下三类家庭也可在其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前提下,以成本价进行适当的照顾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与其配偶有一方是再婚,一方是初婚,再婚方无生育子女(或现在身边无子女),按现行计生政策可生育一胎的;
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其儿子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另一个女儿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人民法院报:不管以什么名义
都是与国家的法律相悖的
事实上,如何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由来已久。
据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报道,宅基地只给男不给女,这在全国各地农村都曾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妇女都要嫁到男方的家庭中去,宅基地是由男方所在的村按男方分配,跟女性没有关系,这就把女性排除在外了。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在我国北方,这种情况更严重,这个数据更是达到99%。这种情况由于是普遍现象,许多农村女已见惯不怪。
农村女如被剥夺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想留在家中招婿上门,盖房子等都成问题。如果与其丈夫离婚,宅基地和居住就会出问题。女方想在男方村里生活,村委会是不会再给她宅基地的,甚至她原有的房子也保不住;想回到娘家的村里,娘家村也不认,也不会给她宅基地。如果嫁到城里,没有城市户口,出嫁离开农村,村里会把她当成离开农村的人,但在城里生活,没有城市户口,两头都享有不了。
有的地方在“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这就意味着这些出嫁女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剥夺了。
其实,国家层面的政策不是这样的。20世纪80年代,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按照户来分配,但并没有说男的结婚才算户,女的结婚不算户,也就是说,在政策当中,没有排斥妇女作为户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不管一些地方以什么名义剥夺农村妇女的宅基地等使用权,都是与国家的法律相悖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保障条例》规定,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根据《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条例》还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在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必须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了宅基地的,政府在宅基地确权时,应该将夫妻的名字都写进确权证,把宅基地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防止将来一旦出现变故,妇女的这项权利丧失。对实际没有宅基地的妇女,政府应当趁这次确权的机会,将一户一宅的规定细化,明确提出男女都可以立户获得一宅。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人民法院报、公开资料等
编辑 戴昕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